没证据死不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有用吗

国际条约 4
广告一

在法律诉讼的博弈场上,当事人面对指控时,一个常见的策略是:若对方或公诉机关看似缺乏坚实证据,便采取“死不承认”的消极对抗态度。这种选择背后,往往隐藏着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片面理解,以及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松口,法律便无可奈何。从司法实践与法律原理深入剖析,这一策略的效用极其有限,且伴随显著的法律风险。

必须厘清一个根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明确的。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则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且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从理论上讲,如果指控方确实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其主张便难以得到支持。但这绝不意味着被告方或被告人的“死不承认”本身具有任何积极的证明价值。法庭裁判依据的是在案证据所构建的法律事实,而非当事人的单纯否认。沉默或否认,并不能直接驳倒对方已经提出的证据。

没证据死不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有用吗

“死不承认”的策略在实践中常常适得其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都是证据种类之一。虽然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但被告人的态度、陈述的合理性、逻辑性本身会成为法官形成心证的一部分。如果被告人对于所有事实全盘否定,且其辩解明显违背常理或与已查明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那么这种消极抵抗反而会削弱其陈述的可信度,甚至可能被法庭视为认罪态度不佳,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庭调查或否认一切,同样可能影响法官对其诚信度的判断,进而影响对其有利事实的认定。

更为关键的是,现代司法证明体系早已超越了依赖口供的阶段。随着科技发展,证据形式日趋多元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科学鉴定等客观性证据的地位愈发重要。许多案件即使没有当事人的承认,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样可以达到证明标准。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即便一方否认收到货物,但若有物流签收记录、对方付款凭证、往来通讯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法庭依然可以认定交付事实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死不承认”只是徒劳地增加了诉讼对抗的激烈程度,并无助于改变案件实质结果。

这一策略还可能带来额外的程序性不利后果。在诉讼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虽然我国法律一般不会因当事人否认指控而直接施加处罚(伪证罪等特殊情况除外),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妨碍举证时,法庭可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提供其持有的证据,将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没证据死不承认”更像是一种法律认知上的误区与诉讼策略上的下策。它并非有效的防御盾牌,反而可能成为暴露自身弱点、加剧信任危机的双刃剑。理性的当事人应当认识到,积极、理性地参与诉讼程序,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有效质证,或依法提供有利于己方的反证,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道。法律的公正建立在证据与规则之上,而非简单的言语对抗之中。面对诉讼,坦诚或许需要勇气,但策略性的应对与对法律程序的尊重,远比消极的否认更为明智和有效。

版权声明 本文地址:https://m.falv-sneac.com/579.html
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我们会做删除处理。
扫码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