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法定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排除适用

在劳动法实践中,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关键程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法律在给予广泛保护的同时,也基于社会公平、过错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等原则,设定了明确的排除性条款。正确理解这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规范认定实践、平衡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结合法规与法理,对三种法定排除情形进行阐述。
因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伤害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此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旨在分摊和补偿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面临的意外风险,其保护范围具有职业关联性。故意犯罪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劳动者个人主观恶性支配下实施的,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内在联系,其产生的风险超出了职业风险的合理范畴,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由此行为直接导致的伤亡后果,理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排除在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外。例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恩怨斗殴致伤,虽发生在工作场所,但因起因属于故意犯罪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醉酒或吸毒导致伤亡的,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一排除设定的核心考量在于劳动者自身的重大过错。醉酒或吸毒行为会严重削弱甚至丧失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极大提升了发生危险的概率。劳动者在明知或应知此类行为会显著增加自身及他人风险的情况下,仍然主动为之,可视为对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严重违反。此时发生的伤亡,其直接原因更接近于劳动者自我招致的风险,而非用人单位组织管理下的职业风险。法律在此情形下排除工伤认定,旨在强化劳动者的自我责任意识,警示其遵守安全规范,维护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需要辨析的是,此处的“醉酒”通常需达到法定或专业机构认定的标准,且伤亡后果与醉酒、吸毒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残或自杀行为造成的伤亡,依法不得认定为工伤。此规定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与自杀是行为人意图结束自己生命或造成身体伤害的极端自我决定行为,其心理动机可能复杂,但就行为性质而言,是完全由个人意志主导、与工作指令或职责履行无关的举动。工伤保险制度旨在补偿“意外”伤害,而自残自杀是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故意”结果。将此类情形排除在外,既是法律逻辑的必然——损害结果源于行为人自身故意,也与工伤保险分摊意外风险的基本原理相符。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自残或自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这三种情形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体现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所秉持的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制度初衷。这些排除条款并非削弱对劳动者的保护,而是为了更清晰地区分职业风险与个人风险,引导建立合法、安全、健康的劳动关系,最终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需对此有清晰认知,共同预防相关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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